知識產權仲裁受案量少種類單一
有效性糾紛能否仲裁立法存空白
( 2017-09-22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政府·經濟
□ 本報記者 張維
在全國仲裁受案量呈井噴態勢的今天,知識產權仲裁受案量卻遲遲不見起色。這一點已經引起仲裁機構注意,于近日在京發布的《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16)》,以專章的形式呈現了“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解決”。作為此次報告的亮點之一,報告發布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介紹,這是“首次從行業的角度對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解決機制進行了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杜煥芳是報告課題組的主要負責人,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知識產權仲裁案件相比較訴訟案件而言,總體數量比較少,受理的案件種類比較單一。“這也反映出我們社會對知識產權仲裁本身的行業了解認識不夠、不足,參與的意愿不高等問題。”
報告顯示,知識產權仲裁案件的受案量與增長率不明顯,以貿仲委為例,2014年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1.77%;2015年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數量占涉外案件受案量的4.1%。以北京仲裁委為例,2014年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數量為43件,占全部案件數的2.11%;2015年為26件,占比1.56%。
這些數字顯然與法院的知識產權受案量不可同日而語。近年來,中國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多,越來越多的企業尤其是涉外企業把知識產權作為有力武器用到經濟中去。最高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這兩年已經分別達到了10.9萬件和13.6萬件。
“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壓力劇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知識產權糾紛本身的特點,決定了要采用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案件進行合理的分流。”杜煥芳說。
然而,目前仲裁分流的知識產權糾紛有限。報告顯示,仲裁機構所設立的知識產仲裁權案件主要是特許經營、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出版、版權等方面的合同糾紛,少量涉及到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而沒有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糾紛。
以貿仲委為例,2014年至2016年度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合同糾紛占案件總數的87.5%,專業性知識產權仲裁機構所受理的案件中,合同爭議的平均數量超過50%,有的仲裁機構直接將知識產權受案范圍限定為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以上海知識產權仲裁院為例,其受理案件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負責處理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案件”。“知識產權糾紛受案種類單一,實際上反映了仲裁機構謹慎的受案態度。”杜煥芳說。
為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發展緩慢?報告分析,知識產權有效性糾紛的可仲裁性存在立法空白是首要原因。據了解,我國立法對此缺乏明確規定,仲裁理論界對此問題存較大爭議。
立法不完善,還體現在我國法律中關于仲裁臨時措施的規定上,“這影響了知識產權糾紛,尤其是侵權糾紛當事人對仲裁的選擇和仲裁的信心。”杜煥芳說。仲裁中的臨時措施中,缺乏行為保全是否可以適用于仲裁的應用措施。此外,臨時措施申請的具體條件和標準,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加以明確、加以改進、加以完善。
杜煥芳認為,目前知識產權仲裁的發展還不夠健全,一方面,全國眾多仲裁機構里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仲裁機構的,數量有限,而且分布不夠均勻。知識產權機構專業化的提升也有待進一步加強。比如,知識產權仲裁糾紛的解決需要專門的仲裁規則以及專門的仲裁員名冊,多數的仲裁機構即使有仲裁的規定,也還不夠專門化。
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仲裁的深入發展,有必要通過一系列舉措來發揮仲裁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特有作用,包括擴大知識產權糾紛的設立范圍,在程序上協助當時人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仲裁的程序進程等。
據了解,貿仲委已加強了有關知識產權仲裁的工作。例如,對仲裁員的專業領域進行合理劃分,對仲裁規則中對知識產權個案的解決調整做一些規范,“應當說在一定程度上可滿足我們具體的知識產權糾紛的需求。”杜煥芳說。
來源:法制日報 2017-9-22 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