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杜安生2017年10月20日,對申請人李某申請被申請人商洛市某某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裁決:“1、請求裁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商洛市江濱壹號小區商品房買賣協議》;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退回房款共計163000元;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退回2013年8月13日至2017年5月10日的房款產生的利息共計39120元(以2013年央行基本貸款利率6.4%計算,最終以實際退房日期為準);4、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仲裁庭作出了(2017)西仲商裁調字第5號裁決書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第四十三條一款、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對2017年10月16日《裁前告知書》均無異議的意見,裁決(調解)如下:一、確認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商洛市某某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簽訂的編號為2-2-12-3的《商洛市江濱壹號小區商品房買賣協議》無效;二、被申請人商洛市某某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退付申請人李某已付購房款項163000元,并以已支付購房款為基數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息6.4%)從2013年8月13日至實際履行之日補償申請人利息損失;以上給付事項如逾期履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仲裁費用15212元由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用申請人已預交,被申請人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申請人。首席仲裁員:杜安生、仲裁員王然、馮麗娜。仲裁秘書:李志。”

仲裁裁決發出10天后的2017年11月1日申請人回復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被申請人已將裁決的退付房款及損失利息221900元匯入申請人賬戶,該案完整終結,當事人的仲裁請求“解除合同”被裁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