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委托貸款受托銀行存在過錯,加大委托人債權風險應擔責
委托人委托銀行向特定人放貸,并約定銀行不對該委托貸款承擔任何風險,但銀行在辦理抵押登記過程中流程不規范導致虛假登記產生的,銀行仍應對委托人債權不能收回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1、李本瓊(委托人)與珠江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委托珠江銀行向指定借款人發放貸款,珠江銀行按年利率為0.5%收取手續費。并約定委托人自行承擔委托貸款風險,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珠江銀行承擔風險。 2、珠江銀行依委托與唐艷萍《借款合同》,李一兵以其不動產為該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 3、另查明,該抵押登記為虛假,系由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及銀行操作不規范導致。 4、李本瓊訴至法院要求珠江銀行就其貸款不能收回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珠江銀行在履行《委托貸款協議》過程中有無過錯,應否賠償李本瓊的損失? 本院認為,土地抵押登記由珠江銀行負責辦理,在其辦理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系偽造的情況下,珠江銀行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規范辦理的土地抵押登記,否則應認定珠江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有過錯。李本瓊稱,因為國土管理部門當時不辦理以自然人為抵押權人的土地抵押登記,其才通過銀行向唐艷萍委托貸款,珠江銀行也承認國土管理部門當時不辦理以自然人為抵押權人的土地抵押登記屬實。在這樣的情況下,珠江銀行更應盡到對土地抵押登記的注意義務,按照正常程序規范辦理抵押登記。珠江銀行未能證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規范辦理的抵押登記,應認定其在辦理抵押登記的過程中有過錯。 此外,珠江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要根據珠江銀行的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但珠江銀行未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本案貸款發放的時間為2012年5月3日,辦理抵押登記的時間為2012年5月4日,如珠江銀行在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時完全按照規范辦理、按照約定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應可以及時發現抵押物虛假的情況,并采取收回貸款等措施防止實際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的程度。 珠江銀行未按照規范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及未按照約定辦理土地保險,與李本瓊的損失發生有因果關系,但形成李本瓊損失的主要原因系李春等三人為貸款詐騙而虛構抵押物,致李本瓊未能通過處置抵押物實現債權。《委托貸款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抵押物,且約定李本瓊自行對擔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審查,并承擔相應責任。李本瓊本人在簽訂《委托貸款協議》前未發現抵押物系虛構,對其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珠江銀行未能按照規范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按照其過錯程度,對李本瓊的損失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6)最高法民再303號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實務分析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實踐中,委托貸款合同一般都是經監管部門規范甚至統一印制的,合同中均明確約定受托銀行對貸款不承擔風險。但是此處所指的風險,是正常的償還風險,是委托方和受托銀行均按照約定進行操作前提下,因借款人或擔保人原因引發的風險;不能涵蓋因委托銀行重大過失而導致的風險加大部分。本文援引案例中最高院根據委托人與委托銀行對漏保導致的風險加大,認定雙方均有過錯,判定銀行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公平合理。本文判例值得推薦。 提醒委托銀行方,在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中既然收取了手續費用,即應當盡職盡責,不能疏忽大意,避免因重大過失導致加大委托人債權損失的情形出現。對委托人來講,雖然委托貸款合同里明確約定銀行不承擔風險,但該約定并不能作為過錯方免責的理由,出現問題時建議積極維權。裁判概述
案情摘要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