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還能否繼續適用?

關于合同解除后當事人能否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責任的問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不同案件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觀點:

1. 部分案件的裁判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后仍應適用違約金條款的案例,但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予以調整。

2. 部分案件的裁判觀點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解除合同的后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但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鑒于上述重大爭議,本書作者建議律師在起草重大合同時,一定要加上合同解除后,守約方仍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避免守約方在解除合同后反而難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還需要對實際發生的損失予以證明。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因此,在案涉合同已確認解除時,如守約方未舉證證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對其提出的要求違約方按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周雙政、李志慧系萬和公司股東。201388日,周雙政、李志慧與高磊、吳學鋒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周雙政、李志慧將持有的萬和公司股權轉讓給高磊、吳學鋒。股權轉讓價款總計9500萬元,逾期支付的按月2%支付逾期利息。

二、后高磊、吳學鋒僅支付股權轉讓對價9500萬元中的3000萬元,剩余6500萬元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構成根本違約。

三、周雙政、李志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并要求高磊、吳學鋒承擔違約金3021.853萬元(違約金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

四、本案經安徽高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均判決支持周雙政、李志慧的訴訟請求,但未予支持其要求高磊、吳學鋒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關于合同解除后、是否應支持周雙政、李志慧提出的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因此,在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已確認解除,周雙政、李志慧未舉證證明高磊、吳學鋒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不應支持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實務經驗總結

一、關于合同解除后當事人能否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責任的問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不同案件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觀點:1)部分案件的裁判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后仍應適用違約金條款的案例,但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予以調整。(2)部分案件的裁判觀點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解除合同的后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但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二、本書作者傾向于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鑒于上述重大爭議,本書作者建議律師在起草重大合同時,一定要加上合同解除后,守約方仍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避免守約方在解除合同后反而難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還需要對實際發生的損失承擔證明責任。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四十六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關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周雙政、李志慧主張依據《協議》第三條若乙方逾期未能支付,按月2%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的約定,由高磊、吳學鋒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021.853萬元。但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因此,在案涉《協議》已確認解除,周雙政、李志慧未舉證證明高磊、吳學鋒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一審判決未支持其要求高磊、吳學鋒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件來源

周雙政、李志慧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295]

延伸閱讀

關于合同解除后當事人能否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責任的問題,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不同案件中也有不同的裁判觀點。

1

最高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中認為,合同解除后仍應適用違約金條款的案例,但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予以調整。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李金喜、劉忠山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435號】認為:關于違約金責任,李金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上訴主張一審判決在認定案涉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同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其承擔違約金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在違約解除的情況下,守約方在解除合同后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在性質上系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在此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就應當理解為,合同因一方違約而被解除后,不僅僅適用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情況下,違約金責任亦應適用。該規定顯然不僅能夠適用于買賣合同,同時亦應適用于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其次,即使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解釋為僅適用于買賣合同并且按照李金喜在本案中所主張的將案涉合同認定為股權轉讓合同,在性質上與買賣合同相同,前述規定亦應適用。因此,一審法院以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裁判依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馮玉柱與湖南崇德工業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12)民申字第19號】認為: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本案中,專利轉讓合同中第5.1條約定,如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因此發生的損失,還需賠償違約金100萬元,同時終止合同。該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浙江中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樂山市犍為壽保煤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348號】認為:雙方《煤礦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誤導致建設工期超過22個月(其中不包含國家對春節規定的法定假日天數),乙方應承擔延誤工期的責任。延誤工期的違約金按每延誤一天支付2萬元標準進行累計計算。由于中宇公司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并請求調整,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違約金應當以中宇公司給犍為公司因工期逾期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在中宇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犍為公司的實際損失又對犍為公司計算的實際損失不予認可的情形下,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綜合確定以中宇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價款延期的11.42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作為犍為公司的損失,具有合理性,也未超出犍為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并無不當。中宇公司認為合同解除后,二審判決支持違約金的訴求錯誤,混淆了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

最高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中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解除合同的后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但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09)民一終字第23號】認為:關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違約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解除合同的后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因此,對桂冠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鑒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公司另行購買辦公樓等需要支付費用,而泳臣公司專門按照桂冠公司的要求定向建設的住宅樓和商品住宅小區,合同不履行后也會給泳臣公司造成一定損失。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泳臣公司賠償桂冠公司損失1000萬元。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江蘇樂天瑪特商業有限公司、淮北兆基實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746號】認為:違約金制度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主要目的在于填補守約方一方的損失。根據前述分析,因樂天瑪特公司違約導致案涉合同解除后,一審法院已對兆基公司主張的租金損失以及房屋的改造、恢復損失進行了認定,并判令樂天瑪特公司向兆基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在此情況下,兆基公司的損失已得到合理彌補。結合本案案情,一審法院未支持兆基公司有關樂天瑪特公司支付200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并無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