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公司注銷了,債權人的債務找誰清償呢?
有限公司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主體,因其設立便利、準入門檻低、責任獨立等特性,成為企業創辦者的首選投資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在公司對外負擔債務時由公司財產清償。但在公司注銷后,如果債權人發現仍存在未結債務,應如何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A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其債務人B公司在欠付貨款的情況下,解散并注銷了公司。A公司認為B公司的股東對欠款事實知情,且未通知A公司申報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將B公司的三名股東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償還貨款30萬元。
法院審理
2020年3月,B公司出具《清算報告》載明:因經營不善等原因,經全體股東決定解散公司,清算組已通知了所有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刊登了注銷公告;清算組根據公司剩余財產情況制定了清算方法,現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公司財產已處置完畢,股東承諾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承擔責任。甲、乙、丙三人作為股東在《清算報告》上簽字確認。后B公司于2020年5月注銷,欠付A公司的款項并未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B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交易關系真實有效,雙方已就欠付款項進行結算,B公司應依照結算金額付款。現B公司已注銷,《清算報告》中載明公司注銷后如有未了債務,甲、乙、丙三人作為股東愿意責任,故對A公司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償還貨款3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二者在對外承擔責任上同樣相互獨立。但股東作為公司經營、解散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者和實施者,特定情形下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例如,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后,公司仍有未清償的債務。公司解散的前提是公司剩余財產足以覆蓋公司債務,但解散清算相比破產清算而言具有較強的“自治”屬性,一般為公司股東自行決定發起清算并擔任清算組成員,法院并不指定管理人,債權人僅能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清算,并不參與清算程序。
因此,公司在解散注銷后仍有未結債務的情形也時有發生。鑒于在解散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居于被動地位,為了避免股東惡意解散公司逃避債務,在公司清算后需制定《公司清算報告》,并記載通知債權人、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等重要清算環節,以及要求股東承諾對公司注銷前的未結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豆厩逅銏蟾妗窇诠巨k理注銷登記手續時在工商登記機關留存備案。因此,對債權人而言,在訂立合同時應約定接收送達文件的聯系地址、聯系人等信息,以便及時接收債務人送達的申報債權通知等其他告知材料,并及時申報債權。如債權人發現公司在仍有未結債務時即辦理注銷登記,應及時申請查閱公司辦理注銷時留存的《公司清算報告》,以便向股東主張責任。
對于公司股東而言,解散公司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但仍需嚴格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履行清算程序。由于解散清算以公司財產足以負擔對外債務為前提,如公司解散后仍存在未清償的債務,公司股東作為解散公司決策者和清算程序實施者,應對公司的未結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