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檢索報告: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48個具體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58條雖賦予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權利,但基于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特性、《仲裁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有限性司法審查規則,以及撤銷仲裁裁決應報高院審核并依高院意見作出裁定之規定,實務中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比例極低。
筆者在Alpha系統以案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查詢近三年(2020年-2022年)撤銷仲裁裁決案件(下稱撤裁,不含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件),共計 20680 例,其中裁定撤銷裁決僅 202 例,另通知重新仲裁 272 例,二者合計 474 例,僅占申請撤裁案件的2.3%。 從法院撤裁理由來看,雖《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六種可撤銷裁決理由,但以“(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特別是第3項為由撤裁案件占絕大多數。因此,申請撤裁時能否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找出正確撤裁理由尤為關鍵。 以下為筆者根據 2015 年-2022 年共計 754 個裁定撤裁案件(不含重新仲裁),從仲裁庭組成、庭審程序、送達程序、委托授權審查、證據認定、鑒定及其他問題共 7 個方面歸納總結出48個法院裁定撤裁的具體理由,旨在為申請撤裁提供初步思路。值得強調的是,如前述,撤裁的概率極低,個案即使符合特定理由,仍應結合適用的仲裁規則及法律分析論述。以《仲裁法》第58條第3項“違反法定程序”撤裁理由為例,當事人還需充分論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 一、仲裁庭組成問題 1.仲裁庭未告知仲裁規則和送達名冊,未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組成情況 (2017)冀08民特84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既未向劉某存送達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也未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劉某存,因此,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33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仲裁庭更換仲裁員后未通知當事人 (2020)豫10民特11號 法院認為:本案首席仲裁員更換,許昌仲裁委員會應按照《仲裁法》第33條的規定,及時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但經查閱,本院調取的仲裁審理卷宗檔案無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更換首席仲裁員后的仲裁庭組成情況的記錄,仲裁審理程序不當。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33條 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當事人選定了仲裁庭組成方式和仲裁員,仲裁庭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2017)蘇05民特93號 法院認為:涉案《仲裁庭及仲裁員選定書》備注載明:“當事人可以在上述兩種仲裁庭組成方式中選定一種方式并在□內打√”。太倉昌宇公司雖然在簡易程序處填寫了一名仲裁員的名字,但是并沒有勾選簡易程序,而是勾選了普通程序,并分別選定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因此,應當認定太倉昌宇公司選定了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蘇州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亦沒有選定仲裁員為由,決定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違反了《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故涉案仲裁裁決依法應予撤銷。 案涉法條: 1.《仲裁法》第31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2.《仲裁法》第32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4.當事人約定三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委員會自行決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仲裁 (2019)皖16民特5號 法院認為:本案在仲裁期間,當事人各自選定了仲裁員,由三名仲裁員仲裁。亳州仲裁委員會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進行仲裁,違反了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31條 5.仲裁委指定的仲裁員不在其送達給當事人的仲裁員名冊中 (2018)魯14民特2號 法院認為:德州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本案首席仲裁員并不在其送達給當事人的仲裁員名冊中,剝奪了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屬于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 6.仲裁員未簽署聲明書 (2018)豫09民特24號 法院認為:負責(2017)濮仲經裁字第050號裁決書的仲裁員在任職后,未簽署保證獨立、公正仲裁的聲明書,系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該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7.仲裁員系當事人此前案件委托代理人 (2016)冀04民特52號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本案的首席仲裁員,其曾在(2015)叢民初字第2209號原告聶某峰訴被告國宏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擔任原告聶某峰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本案仲裁過程中其應主動回避而未回避,違反了《仲裁法》第34條第3項規定的必須回避事項。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34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8.當事人雖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員回避但不符合提出回避申請時間規定,且未提供證據,仲裁庭重新組庭不合法 (2018)皖16民特29號 法院認為:禾景公司提出回避申請時間不符合《仲裁法》第35條規定。禾景公司以袁某偉與康樓公司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袁某偉回避,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仲裁委員會作出重新組成仲裁庭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同時,仲裁委員會另行組成的仲裁庭顯示劉某齊系由康樓公司指定,但卷宗中并無相應的康樓公司指定該仲裁員的選定書,該仲裁庭仲裁員劉某齊的指定無相應法律依據。故仲裁庭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案涉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35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二、庭審程序問題 1.仲裁庭拖延組庭時間,且組庭前逕行調查取證 (2017)蘇05民特25號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于2016年2月就提出了仲裁申請,但是蘇州仲裁委員會直到2016年12月9日才向當事人發出仲裁庭組成通知書。而蘇州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庭組成前,于2016年11月29日就自行向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調取證據的信函。蘇州仲裁委員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應予撤銷。 2.仲裁員未參加庭審程序 (2014)長中民五仲字第01180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選定的仲裁員單某國因故不能參加案件審理,應依法由被申請人重新選定仲裁員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進行審理?,F仲裁庭在僅有兩名仲裁員參加的情況下進行開庭,屬于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該程序違法可能影響到案件的正確裁決,故對申請人的該撤銷理由,予以支持。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37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3.仲裁庭未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2019)川11民特1號 法院認為: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本案中,直至2019年2月21日最后一次庭審結束時,首席仲裁員都未征詢過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剝奪了當事人發表最后意見的權利,亦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47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4.仲裁結果采信仲裁庭少數人意見 (2017)冀08民特86號 法院認為:在審查中,本院發現仲裁結果采信了仲裁庭合議時少數人的意見,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對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53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仲裁庭評議意見與結果不一致 (2019)浙02民特81號 法院認為:該仲裁案仲裁庭于2018年12月26日進行了最后一次評議,根據首席仲裁員及仲裁庭其他成員反映,寧波仲裁委員會主任參與了該次評議并對案件處理發表了意見。評議筆錄記載了仲裁庭成員各自發表的意見、評議結果以及對評議結果的意見。針對工期延誤損失如何計算問題,仲裁庭三位仲裁員發表了不同的意見,評議筆錄記載的評議結果與三位仲裁員發表的意見均不一致,三位仲裁員均在評議結果之下即評議筆錄尾部簽名。(2017)甬仲字第6號裁決書主文與該次評議結果一致。(2017)甬仲字第6號案件首席仲裁員稱評議筆錄的仲裁結果與三位仲裁員在合議時發表的仲裁意見不一致,但其在該筆錄上簽名并依據該仲裁結果擬寫了最終裁決書稿的行為,與仲裁庭獨立裁決的制度不相符,相關仲裁員的履職行為不規范。本案仲裁裁決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規則,亦有違仲裁庭獨立裁決制度,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屬于程序違法。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53條 6.裁決書未寫明爭議事實及裁決理由 (2018)皖16民特1號 法院認為:《仲裁法》仲裁程序章節中第54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亳州仲裁委員會(2015)亳仲裁字第60號裁決書未寫明爭議事實、裁決理由,非當事人已經協議不愿寫明。故該裁決應屬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情形,對金陵公司申請撤銷裁決的請求,應予支持。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54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7.仲裁庭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未征得當事人同意 (2021)豫15民特7號 法院認為:仲裁庭將兩案合并審理,未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屬程序違法。將擬撤銷仲裁裁決意見,依法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復核回復為同意撤銷仲裁裁決。撤銷理由如下:……2.仲裁庭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未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程序違法。 8.當事人協議已約定適用普通程序,仲裁庭依照仲裁規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020)浙01民特20號 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定了三人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明顯排除了原《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所包含的簡易仲裁程序的適用,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第1款規定的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特別約定,即使(原)《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76條明確的簡易程序適用于不超過六十萬元人民幣的爭議標的(《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0版)》第82條已將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標準修改為“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且本案爭議未超過六十萬元人民幣,杭州仲裁委員會仍然應該尊重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特別約定,適用非簡易程序審理相關仲裁爭議。杭州仲裁委員會在未征得金宣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直接發送《應裁通知書(簡易程序)》,要求金宣公司與谷某風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違反了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特別約定,所作出的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第1款 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或者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特別約定,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9.仲裁庭未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2020)粵01民特18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潘某頤所提意見以及仲裁庭審筆錄記載,其在首次開庭前已書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管轄權異議提出的形式、時間均符合上述(原)《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但仲裁庭并未對該申請作出處理,亦未在裁決書中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處理,違反上述《仲裁規則》第13條的規定,應屬程序違法。 案涉仲裁規則:《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1年版)》第17條 對仲裁管轄權的異議 (一)當事人因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或者其他問題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約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當事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承認本會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三)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當事人請求本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會先于人民法院接受請求并已作出決定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應當同時向本會提交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申請書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書。 (四)當事人向本會提出管轄權異議,本會認為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授權仲裁庭對管轄權異議作出決定。仲裁庭的決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作出。 (五)本會依據表面證據作出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決定,不影響仲裁庭組成后根據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或者證據重新作出與原決定不一致的管轄權決定。 (六)當事人向本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本會或者本會授權的仲裁庭作出無管轄權決定的,應當駁回仲裁申請。 10.當事人提出反訴申請且需鑒定,案情復雜,應適用普通程序而未適用 (2019)皖11民特26號 申請人認為:本案應適用普通程序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本案被申請人提出反訴申請,而且還需鑒定,案情復雜,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由一人獨任審判。 法院認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11.標的較大,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未適用 (2017)冀08民特93號 法院認為:本案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的標的為148,773.81元,爭議標的較大,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承德仲裁委員會采用簡易仲裁程序審理時,被申請人新合作房地產公司書面提出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意見,仲裁委員會仍采取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方式進行審理,該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本案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定程序,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12.屬于轄區內類案較多、影響較大的案件,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未適用 (2020)吉02民特16號【22個系列案件】 法院認為: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而對于已經不再適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否則將違反法定程序。本案中,第一,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的爭議較大。第二,因無法找到銀昊公司,吉林仲裁委員會兩次進行公告送達,不符合簡易程序快裁快結的特點。第三,吉林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規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到期后,銀昊公司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提出轉為普通程序的申請,但吉林仲裁委員會未予同意。第四,吉林仲裁委員會已經認識到案情疑難復雜,獨任仲裁員李某請求延長審理期限3個月,吉林仲裁委員會副主任趙某批準。第五,本案存在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首先,對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須適用簡易程序。尤其對于那些在轄區內類似案件較多,需要統一裁量標準的案件,即便案情簡單,也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屬于系列案件之一,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利益,且一方當事人信訪,矛盾激烈,社會影響較大,如處理不慎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其次,本案從受理到裁決長達17個月,周期較長,宜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吉林仲裁委員會視上述情形于不顧,強行適用簡易程序仲裁不當,屬程序違法。 三、送達程序問題 1.仲裁庭在郵件被退回但未采用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即采用公告送達 (2019)魯08民特18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工行城區支行明知蘇某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手機聯絡號碼,而未向仲裁庭提供。同時,本案受送達人并非下落不明,申請人蘇某一直在身份證上載明的地址長期居住,濟寧仲裁委在郵件被退回后未采用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即采用公告送達,違反了仲裁規則,損害了申請人蘇某在涉案仲裁中提出抗辯的權利,對涉案仲裁的正確裁決造成影響。綜上,被申請人工行城區支行向仲裁庭隱瞞了涉案重要證據,濟寧仲裁委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定程序。 2.合同糾紛證據中有約定簽收地址,仲裁庭僅送往戶籍地導致未有效送達 (2019)浙02民特138號 法院認為:本案系租賃廠房騰退糾紛,吳某勝租住地與浙星公司在同一幢樓內,浙星公司寄送的催款函亦寄往吳某勝租住廠房地址并被成功簽收,然寧波仲裁委舍近求遠,以吳某勝戶籍地為送達地址,第一次寄送的文書雖顯示“已簽收”,但沒有證據表明由吳某勝本人簽收。寧波仲裁委此后的各次送達繼續以該戶籍地為送達地址,均無人簽收,故本案送達不符合《寧波仲裁委仲裁規則》第97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也不適用《寧波仲裁委仲裁規則》第97條第3款的規定,即不能將后續相關法律文書繼續往該地址郵寄被拒收的行為視為有效送達。 案涉仲裁規則:《寧波仲裁委仲裁規則》第97條【送達】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等均可以當面送達或以郵寄、專遞、傳真、電傳、電報或本委辦公室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送給當事人。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仲裁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本委辦公室以郵寄或能提供投遞記錄的其他任何手段向當事人事先約定的仲裁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投遞的,即視為送達。 本委將仲裁文書第一次以上述郵寄方式送達當事人成功的,在之后的程序中郵寄同一地址無人簽收或者拒絕簽收的,即視為送達。 留置送達的,以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視為送達,以簽名或者蓋章日期為送達日期;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見證人是指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或者公證人員等。 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3.郵件顯示被他人簽收,無證據證明當事人收到仲裁開庭通知等文書 (2019)魯10民特4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威海仲裁委員會雖向周某軍郵寄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等文書,但郵件未被送至周某軍的住所地,而被他人簽收,現沒有證據證明周某軍本人收到了威海仲裁委員會開庭的書面通知,威海仲裁委員會缺席裁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法定程序。 案涉法條: 1.《仲裁法》第25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2.《仲裁法》第41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3.《仲裁法》第42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當事人明知對方未提供送達信息,仲裁庭亦未合理審查即公告送達 (2019)閩05民特64號 法院認為:在泉州仲裁委員會〔2016〕泉仲字3322號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陳某明、陳某忠對于黃某琛現居住地址以及其在該案中曾委托律師參與仲裁的事實是明知的,其在申請撤訴后,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重新向泉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卻未將上述情況告知泉州仲裁委員會,導致泉州仲裁委員會以EMS快遞方式向黃某琛戶籍所在地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因未被簽收退回。泉州仲裁委員會在未向陳某明、陳某忠了解其它送達途徑、未采取其他適當合理的方式進行送達情況下,以黃某琛下落不明為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并作出缺席裁決,程序明顯不當。 5.仲裁申請人疏于履行查詢義務,未能向仲裁庭提供被申請人有效送達地址 (2020)滬74民特43號 法院認為:根據《自貿區仲裁規則》,在此情況下,趙某應履行合理查詢義務,查詢其他有效送達地址。經查,受送達人沈某福的居住地址為“對公”信息,律師持律師證及律所介紹信即可查詢。趙某代理人在能夠較為方便地獲取受送達人居住地址的情況下,疏于履行查詢義務,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導致沈某福不能到庭參加仲裁,可能影響仲裁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屬于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授權委托問題 1.仲裁庭未審查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2017)吉05民初129號 法院認為:2017年4月,通化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曹某剛的仲裁申請并作出仲裁時,林某并非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未向該仲裁委出具申請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授權委托書,故能夠認定通化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本案申請人通化市日發制衣有限公司的這一主張(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的簽署非“委托“人簽字 (2019)青01民特14號 法院認為:本案仲裁期間,仲裁被申請人仇某雄、石某眾并未親自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法律工作者王某祥代理仲裁,仲裁庭在未向仇某雄、石某眾合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下,缺席審理、調解并制作仲裁調解書,剝奪了仲裁案件當事人仇某雄、石某眾合法的抗辯權利,違反了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本案仲裁裁決存在“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之情形,應予撤銷。 3.未提交申請即更換代理人且仲裁委未予審查 (2019)魯08民特36號 法院認為:仲裁裁決過程中,艾華物業向濟寧仲裁委提交的委托書證明,艾華物業委托兩名律師李某光、盛某光作為仲裁代理人外,又委托公司工作人員時某棟以職工身份作為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庭審,其并未依規定提交書面變更或解除仲裁代理人的申請。因此,濟寧仲裁委未依法審查艾華物業委托代理人情況,違反了原《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2條之規定。 案涉仲裁規則: 原《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2條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應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仲裁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仲裁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有效通訊方式(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委托事項、代理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代收法律文書,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仲裁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包含代收法律文書的,授權委托書還應載明仲裁代理人的住所、郵政編碼。 仲裁代理人的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被解除的,當事人應書面通知本會,已進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響。 《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2年版)》第25條 仲裁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至兩人作為仲裁代理人參與仲裁活動。 (二)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應當向本會提交載明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仲裁代理人的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者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本會并提供相關文件。已進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響。 4.未審查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2018)黔01民特16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貴陽仲裁委認定蔣某彬系順興公司仲裁代理人,但其授權委托書系仲裁申請人饒某梅提交,作出日期在申請仲裁之前,且該授權委托書并沒有明確委托事項為仲裁代理,也沒有進行特別授權,蔣某彬自己亦未另行提交順興公司向貴陽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委托授權證明,貴陽仲裁委員會未審查蔣某彬的代理權限即作出裁決,違反了原《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85條的規定,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案涉仲裁規則: 原《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85條 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進行仲裁。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提起、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選定仲裁員、進行和解、請求調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律師擔任仲裁代理人的,應當出示有效的律師執業證書。 《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88條 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進行仲裁。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前款規定中的近親屬,是指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擔任仲裁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提起、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反請求、選定仲裁員、進行和解、請求調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仲裁代理人除根據上述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向本會提交相關身份關系證明材料。 代理人作虛假陳述或偽造證據的,仲裁庭有權對其陳述和證據不予采信,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持加蓋偽造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參加仲裁活動 (2018)黑08民特4號 法院認為:劉某使用的公章經司法鑒定確認并非麥克瑪尼公司公章,劉某持無效的授權委托書參加仲裁活動,違反了《仲裁法》第29之規定的仲裁程序。 案涉法條:《仲裁法》第29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