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并從事施工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將這種行為表述為“掛靠”。
其中,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為掛靠人。
首先,掛靠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在掛靠施工情況下,涉及發包方與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關系以及被掛靠方與掛靠方借用資質的內部法律關系。
對于相關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區分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以及發包人是否善意來認定相關合同的效力。
一、內部關系方面
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上,掛靠行為屬于借用資質行為的,因違反《建筑法》第26條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
二、外部關系方面
在掛靠人、被掛靠人與發包人外部關系的認定上,應當根據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作出認定。
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的事實,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義務的就是被掛靠人,此種情況下被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屬于真意保留,被掛靠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但發包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是一致的。
這種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發包人的利益,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并不僅因存在掛靠關系就當然無效。
被掛靠人將所承包工程交由掛靠人施工的行為屬于轉包行為,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2款規定,該轉包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如果發包人知道掛靠事實,根據《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該發包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施工合同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其次,如果出現工程款和質量糾紛的,如何處理?
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之間的工程欠款糾紛,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分別按照各自之間的合同關系處理。
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7條規定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發包人或掛靠人直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