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且該期間為不變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起算點應當由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舉證說明,若第三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不足或不實,則六個月的時間起算點為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之日。

2.上述事實表明王某等人最遲于2021年12月1日也已知曉一審法院作出了109號民事判決,其于2022年8月30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六個月期限。

【案件基本事實】

2015年10月28日,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109號民事判決,判決第二項為:楊某在65000000元的范圍內對金明國際7、8、9號樓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109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因某甲公司未履行10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楊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審法院將該案指定畢節中院執行。

2019年,畢節中院依楊某的申請,委托第三方對金明國際7、8、9號樓在建工程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中扣除了已出售備案的64套房屋。畢節中院先后于2020年6月18日、7月14日在淘寶網上對案涉項目7、8、9號樓在建工程進行了兩次拍賣,均流拍。

2020年7月27日,畢節中院作出(2019)黔05執恢45號之一執行裁定,將金明國際7、8、9號樓在建工程作價67644696元,交付申請執行人楊某抵償某甲公司所欠工程款;金明國際7、8、9號樓在建工程的權益自裁定送達楊某時起移轉。2021年8月3日,畢節中院將上述在建工程執行交付楊某。

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13日,畢節中院在案涉項目處,張貼了(2019)黔05執恢45號告金明國際7、8、9號樓臨時經營戶《通知書》。《通知書》載明,畢節中院已依據109號民事判決,裁定將金明國際7、8、9號樓在建工程作價抵償某甲公司欠付楊某工程價款,限各經營戶限期遷出。

2019年6月20日,涪陵法院根據重慶某有限公司申請,作出(2019)渝0102破7-1號民事裁定,受理某乙公司破產清算一案。

另,本案王某主張因與某甲公司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某甲公司無力償付王某借款本息,雙方達成以房抵款協議,依據以房抵款協議,雙方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方式,某甲公司將案涉房屋出售給王某,但因某甲公司原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在房管部門備案,某甲公司也未向王某交付案涉房屋。

2022年11月17日,金沙縣住建局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根據金沙縣政府辦公室2020年10月25日會議安排,律師事務所接受局委托,就畢節中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楊某的申請,執行交付金明國際7、8、9號樓的執行行為,可能引發的社會維穩風險進行論證分析評估并出具《關于楊某案執行金明國際7、8、9號樓社會維穩風險評估報告》對交付過程的風險來源、風險等級等進行了評價,其中提到的風險點就包含:“孫某等120余戶中有的以物抵債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有的也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或部分購房款,但未辦理購房備案登記,利益就沒有保障,該類群體可能成為妨礙執行的最大風險來源。”針對該風險點,該律所的專項法律服務組于2020年12月4日、7日下午分別組織金明國際7、8、9號樓已備案64戶業主代表及抵款類124套(實際99戶)業主代表對金明國際7、8、9號樓相關問題進行溝通交流(并建立64戶和99戶微信群進行群內發表意見),兩類代表均表示只要將房屋完善交付或政府給個解決方案即無異議。

2021年8月3日,在配合畢節中院依法做好金明國際7、8、9號樓執行工作中,專門組建了群眾訴求答復組,做好項目執行過程中及項目建設后續工作中涉及群眾矛盾糾紛的化解穩控工作,切實協調解決群眾反映的關于金明國際7、8、9號樓的疑難問題。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孫某等聯名120余戶到縣委辦反映的信訪件后,金沙縣住建局向120余戶告知貴州高院已判決施工方楊某對金明國際7、8、9號樓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事實,并告知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金沙縣住建局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金住建回(2021)75號《處理意見書》,明確告知120余戶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某甲公司及某甲公司董事長王甲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某甲公司在開發金明國際7、8、9號樓項目期間,因前期資金困難,自2009年至2013年初陸續向孫某、王某等共計二十六戶借款作為短期資金周轉,借款的支付方式:一部分為現金支付(由出借人現場支付拆遷戶土地補償款和人工工資等),一部分為轉賬支付(由出借人轉賬支付至某甲公司指定的代斌等人賬戶或供貨商賬戶)。出借人將相關款項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拆遷戶、工人或以轉賬方式支付至某甲公司指定的賬戶后,某甲公司均向二十六戶出借人出具了《借條》或《借款合同》,由某甲公司經辦人或王甲簽字確認,并加蓋某甲公司公章(借條未加蓋某甲公司公章的,均有王甲或某甲公司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上述借款均約定了相應的利息。2013年金明國際7、8、9號樓封頂,并取得售房五證。某甲公司因無力償還借款及利息,經與上述借款人協商,達成以房抵償借款協議。某甲公司分別與二十六戶出借人對借款本金及利息進行結算,填寫結算《說明》,由出借人和某甲公司售樓部經理黃某某在該結算《說明》上簽字確認(某甲公司存檔)。結算后,某甲公司指派黃某某將金明國際7、8號樓部分樓層房屋分別用于抵償二十六戶的借款,并按照購房的正常程序分別與二十六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上均加蓋了某甲公司公章及法人簽章(某甲公司保存),某甲公司出具了購房的相關收款《收據》(包括購房款、維修基金、契稅、測繪費、工本費和物管費等)。同時,某甲公司收回全部《借條》《借款合同》等借款憑證。由于某甲公司自身原因,即某甲公司資金困難,沒有將購房資金存至房管局指定賬戶,上述抵給二十六戶的房屋未在房管局備案。二十六戶抵債房屋未備案的責任在某甲公司,但以房抵款行為是雙方協商并同意的真實意思。

購買金明國際7、8、9號樓房屋但未做備案的買房群眾致金沙縣房管局、金沙縣人民法院、金沙縣領導的《申請書》載明:2012年前,某甲公司董事長王甲因籌建金明國際7、8、9號樓項目工程向我們借款,并承諾項目建成后還本付息。2012年3月項目主體封頂,某甲公司取得售房五證后,王甲稱還需投入資金建房,同意我們用借款及利息購買該樓盤房屋。從2013年4月起,我們陸續與王甲算清賬后,王甲安排售樓部經理黃某某與我們簽訂了售房合同,開具了購房全款收據、維修基金、契稅、一年的物業管理費。當時黃某某和王甲都解釋稱,售房合同要拿到房管局備案后才能給我們。我們所有的購房費用已交清,沒備案是某甲公司的責任。2013年底,該樓盤停止建設,我們向住建局等反映此事。期間縣委政府兩次成立專案組清理金明國際7、8、9號樓項目工程的債務糾紛,明確表態備案與未備案今后樓盤建成后一樣可以得到房子。2021年8月3日,畢節中院把該樓盤判給原修建該樓盤的勞務方楊某,重新開工。聽說已備案的60多戶建成后可以分房子,我們120戶未備案的不能分房子。備案是開發商未履行合同,懇請按某甲公司開具的賣房收據的房號建成后交付給我們。

另查明,2019年7月9日,畢節中院在案涉項目處,張貼(2016)黔05執4號《查封公告》,公告載明:畢節中院依據(2016)黔05執4之一號執行裁定書,于2019年3月29日查封了被執行人某甲公司案涉項目7、8、9號樓,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2020年11月26日,畢節中院在案涉項目處,張貼(2019)黔05執恢45號《公告》,公告載明:畢節中院將于2020年12月6日對案涉項目7、8、9號在建工程執行強制交付,各經營戶限于2020年12月3日17時之前自行遷出全部物品。

【原告訴訟請求】

王某一審訴訟請求:1.撤銷10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中楊某對金明國際7號樓中王某購買的***、***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楊某、某甲公司承擔。

【法院裁判】

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

最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爭議焦點評析】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王某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規定期限。

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主體要件,即案件處理結果與該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3.時間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前述規定的六個月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因此,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且該期間為不變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起算點應當由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舉證說明,若第三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不足或不實,則六個月的時間起算點為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之日。

二、王某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規定期限

就本案而言,畢節中院在執行楊某與某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先后于2019年7月9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4月13日在案涉項目現場張貼了《查封公告》《公告》《通知書》,上述法律文書明確了楊某與某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進入執行程序,并告知了執行依據。王某等購房人對案涉項目7、8、9號樓的涉訴、執行情況理應知曉。

金沙縣住建局向一審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該局在2021年8月30日收到孫某等聯名120余戶信訪件后,已告知該120余戶一審法院已判決楊某對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其應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并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亦載明,孫某等120余戶向金沙縣住建局信訪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8月,畢節中院將金明國際商品房判決給承建方,現承建方以沒有備案為由不承認120余戶的購房事實”。上述事實表明王某等人最遲于2021年12月1日也已知曉一審法院作出了109號民事判決,其于2022年8月30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六個月期限,不符合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法定條件。

(二審案號2023)最高法民終4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