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對于其完成的工程有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獲得工程款的支付。旨在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協議“以房抵債”,即發包人通過將建成房產轉讓給承包人,以替代工程款的支付,那么承包人對該房產還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嗎?
最高院在《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紫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以房抵債是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形式,其是通過以房抵債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其權利優于普通債權。
最高院認為,
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權利,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協商、訴訟、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間內以上述形式主張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認定其主張未超過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既可以通過法院拍賣程序就建設工程拍賣價款優先受償,也可以通過與發包人協商的方式將建設工程折價抵償。
建機工程公司承建了大邑銀都公司開發的“邑都上城”項目土建、水電安裝工程。大邑銀都公司欠付建機工程公司該工程項目的工程款6830778元。雙方于2013年7月1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以案涉位于“邑都上城”項目的13套房屋在內的共15套房屋作價7330778元抵償大邑銀都公司欠付建機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后建機工程公司與大邑銀都公司就案涉房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建機工程公司以沖抵工程款的方式購買案涉房屋,其實質是通過協商折價抵償實現建機工程公司就案涉項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機工程公司與大邑銀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價抵償欠付工程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方式。
本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紫杰投資公司對大邑銀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貸債權,而建機工程公司作為案涉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對案涉房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機工程公司工程款債權優先于紫杰投資公司的普通債權得到受償,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債權的物化載體,本案不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建機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權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資公司的強制執行。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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