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謀‖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仲裁規則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
仲裁,作為解決商事糾紛的民間性裁判方式,其魅力不僅在于高效與保密,更在于它賦予仲裁員一種獨特的認證自由——一種融合了法律理性、邏輯推理與日常生活經驗的判斷權。仲裁員有權運用邏輯與日常經驗認定證據效力并公開心證,這一原則不僅是仲裁靈活性的體現,更是其制度優越性的核心支柱。它構建了一座連接冰冷證據與鮮活事實的橋梁,使仲裁裁決更能貼近商業實踐的本質公正。 與訴訟中嚴格受限于成文證據規則不同,仲裁的證據認定更像一門需要高超技藝的藝術。仲裁員并非簡單的“證據審核員”,而是作為理性的、有常識的裁判者,主動運用邏輯推理與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活化”處理。 邏輯推理是確保認定過程嚴謹性的骨架。 它要求仲裁員超越證據的孤立存在,審視其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剖析不同證據之間的內在聯系。例如,當直接證據缺失時,仲裁員需要構建一個由諸多間接證據組成的“證據鏈”:一份傳真、一筆銀行流水、幾封電子郵件、一名證人的片段回憶——這些看似零散的碎片,通過嚴密的邏輯推演,可以被串聯起來,還原出完整的合同履行圖景。這個過程拒絕主觀臆斷,它要求每一步推導都必須經得起“為什么”的拷問,從而保證了結論的合理性與說服力。 在一宗復雜的合資糾紛中,雙方對一項口頭達成的“補充約定”各執一詞。沒有任何書面記錄或直接證人。仲裁員無法直接知道口頭約定是什么,但他可以觀察“后果”,并反向推斷最可能的原因。 ◆無爭議的事實(后果): 在某個時間點后,被申請人開始每月向一個第三方賬戶支付小額款項。申請人對此從未提出異議。這個第三方是申請人的一個親戚。 ◆雙方的主張:申請人稱這是被申請人承諾的“咨詢費”;被申請人稱這是申請人索要的“回扣”。 ■仲裁員需要推斷哪一種解釋更符合邏輯和商業慣例:如果這是“回扣”,通常會是秘密的、一次性的,且申請人應極力掩飾其與收款方的關系。但事實是,付款是公開在賬目上的、持續性的,且申請人與收款方的關系顯而易見。因此,“咨詢費”的解釋更符合 observable facts(可觀察到的事實)和商業交易的常態邏輯。盡管沒有直接證據,但這是對現有事實最合理、最不牽強的解釋。仲裁員采納了申請人的主張,認定該筆款項為雙方口頭約定的咨詢費。 日常生活經驗則是賦予認定結果合理性的血肉。 這里的“經驗”遠非個人好惡,而是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常識、常情、常理,尤其在商事仲裁中,它更體現為成熟的商業慣例與行業準則。一位由資深工程師擔任的仲裁員,能更準確地判斷技術文檔的真實性;一位前銀行家,能更敏銳地嗅出金融交易記錄中的異常氣息。他們運用其專業領域內的“日常生活經驗”,能夠洞悉那些外行人難以發現的細節,判斷一方的主張是否符合商業邏輯。例如,在鋼模扳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設計圖紙計量的情況下,進場的簽字的意義為何?仲裁員即可依據此類經驗對其證據效力做出合理質疑。 “權力如無制約必致濫用”,仲裁員的自由裁量權亦不例外。“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正是對此權力最重要的程序約束,它將仲裁員的內在思維過程外化,置于當事人與法律的監督之下。 一份優秀的仲裁裁決書,其“本庭認為”部分應是一次精彩的邏輯論證。它不應僅僅宣告“本庭采信原告證據”的結論,而必須清晰地闡明:為何采信?是如何通過邏輯分析發現數份證據彼此印證的?是依據何種生活經驗判斷該證人證言更為可信的?又是如何駁斥另一方觀點的?這種充分的說理,具有多重價值:其一,它增強了裁決的透明度和可接受度,讓敗訴方輸得明白,有效息訴止紛;其二,它構成了對仲裁員自身的監督,督促其必須謹慎思考,避免武斷;其三,它為后續可能的司法監督(如申請撤銷裁決)提供了審查的窗口。如果一份裁決在說理上顯現出重大邏輯斷裂或明顯違背常識,它便將面臨被推翻的風險。如《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在鋼模板如何返還上,從行業慣例看,都是出租人送進工地,期滿后自行拉回。仲裁庭認定,申請人負責離場時已將所有租賃物帶走,不存在還有未返還租賃物的問題"的認定。該認定符合基本商業邏輯和現場管理常理。 將仲裁與訴訟在此原則上進行對比,更能凸顯其獨特價值。訴訟如同在鐵軌上行駛的列車,嚴格遵循程序規則的軌道,固然保障了公正,但有時難免失之機械。而仲裁則如同在廣闊原野上馳騁的越野車,擁有更大的自由探索空間,以最高效的路徑直達事實真相。 仲裁庭可以摒棄一些繁瑣的形式證據要求,直奔核心問題。這種靈活性并非放棄公正,而是通過仲裁員的專業素養和自由心證,以一種更貼近商業現實的方式實現公正。當事人選擇的不僅是程序,更是仲裁員的專業判斷力——這種判斷力本身就融合了法律、邏輯與豐富的行業“日常生活經驗”。 總而言之,允許仲裁員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認定證據,并強制其公開心證,是一項極具智慧的制度設計。它完美平衡了自由與約束、效率與公正、專業與透明這三對關系。它讓仲裁擺脫了形式主義的桎梏,煥發出蓬勃的生命力,使之成為商事主體解決糾紛的優選之地。這一原則昭示著:真正的公正,不僅源于對規則的恪守,更源于對人類理性與共同經驗的信任。在事實的迷霧中,正是邏輯之光與經驗之舵,指引著仲裁員作出最接近正義的裁決。來源:漆水堂董少謀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