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 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 間
第二節 送 達
第八章 調 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 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