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9年7月29日,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受理科依法受理了一起由人民法院按規定程序退審仲裁委仲裁的保險公司拒賠的李××車輛保險索賠糾紛。至8月26日,歷時27天,仲裁庭經過庭審調查,證據核查等法定程序,作出了商洛市鎮安縣××保險公司營業部賠付被保險人李××車輛商業險損失9000元的終結調解,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這是仲裁商洛分會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首起車輛保險索賠調解案件,充分顯示了仲裁調解職能的高效、靈活、和諧的特點,達到了申請人表示自己的車輛和沙石場等財險業務仍愿在被申請人保險企業投保的最佳和諧效果。
基本案情
經2009年8月19日庭審調查,申請人李××訴稱:2009年4月8日,自己由朋友周×介紹,向鎮安縣××保險公司申請了SK210LC—8挖掘機車輛保險,向保險公司提交了個人身份證、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并交納保費7986.00元人民幣。保險公司給自己送達了“保險業專用發票”和“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自己也在“機動車輛保險/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個人用車投保使用)”上簽了字。并約定了發生爭議處理方式:⑵商洛仲裁委員會仲裁。自己并沒有見到“保險條款”,保險業務員周×也沒有給自己解釋什么條款及注意事項等保險知識。2009年6月12日晚8:00左右,挖掘機作業中致青銅關鎮茨溝村低壓電線斷掉,導致附近配電房財產損失14700.00元。自己先給付變電所14700.00元。事故發生后,6月13日早8:00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事故勘查。7月15日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以“根據特種車特約條款第二條㈢項3、施工人員違反操作規則,導致機械臂或車身觸及高壓線所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損失,此案拒賠?!弊约赫J為被申請人不守承諾,隨即向鎮安縣人民法院訴訟,法院認為自己的保險糾紛有仲裁約定,故退回后,自己依照合同約定糾紛解決條款,請求仲裁商洛分會仲裁,被申請人賠償14700.00元財產損失費。被申請人商洛××保險支公司辯稱: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規定,業務員必須給投保人保書及保險單條款等,并理應說明。但業務員是否按此操作不清楚。此事故不屬于意外事故,屬于申請人李××的施工人員違反操作規則,導致挖掘機機械臂或車身觸及高壓線所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責任險。理賠人員勘查事故現場未見到駕駛人員,受理保險業務人員請假無法到庭,保險公司認為不屬于意外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拒賠理由成立。并出示中國挖掘機網“挖掘機安全操作規程”等證據。關于保單上規定的什么“操作規則”工作人員也不清楚。
仲裁庭認為:鎮安××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受保時業務員向當事人一并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加以說明,且特種車輛“操作規則”根本就不清楚,談不上講給投保人知曉;事故發生后勘查人員沒有依法要求被保險人補充相關證明和資料;申請人李××的操作人員掛斷的不屬高壓線,故以“違反操作規則導致機械臂觸及高壓線造成事故”拒賠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申請人李××2009年4月8日投保后在投保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但沒有證據證明,時隔3個多月至提起仲裁之日,仍然沒有看到保險單(正本)中載明的“特別約定”條款,和自己沒有收到保險條款確屬事實;且不能提供事故發生車輛操作人員的駕駛證件,有一定責任。
經仲裁庭2009年8月26日主持調解,被申請人商洛××保險公司愿意賠付申請人李××財產損失9000.00元,申請人表示愿意將自己的車輛等繼續投保鎮安××保險公司。
簡 評
本案雖然調解結案,盡管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但仲裁機構認為有下列表現亦應引起我們的反思:①保險企業雖然面臨競爭,經營艱難,但在發展保險業務時,在法規規定的程序中應該怎么作,尤其是業務人員。比如此案中業務人員4月8日收據收取投保人保費時,是不是應該同時向投保人出示相關保書,保險條款并應該說明提示,而且應隨即要求投保人補充完善相關手續。②保險公司應加強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尤其是加大理賠人員的規范管理。如本案業務人員和理賠人員是不是知道熟悉挖掘機“操作規則”,知不知道高、低壓線千伏區別定位的法律規定;理賠中熟不熟悉向投保人索取“兩證號”(駕駛證、行駛證、車牌號);明白不明白《保險法》規定的理賠勘查職責。③保險公司應加強業務人員的法律法規及行業專業知識的學習。如本案發生后,如何參與仲裁活動,當事人并不十分熟悉,以致出現答辯不按時,搜集證據不到位,辯論適用法規不明確,心理準備不夠充分??偟?,保險公司經營難,但應在難中保利益,摒棄不應而應當避免的其他損失,以提高企業效益。當然,就投保人而言,必須明白在格式合同下,自己是弱勢群體,投保定單時一定要慎重、慎選保險企業,慎簽保險合同,慎查保險條款,慎慮保險風險預責。不然,一旦發生責任事故,不明不理不受不依法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雙方當事人也應了解和掌握“一裁終局”的仲裁法律制度,如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調解,仲裁機關將按程序履行裁決職能。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司法法律文書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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