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摘錄)

四、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三)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完善訴訟、檢察監督、刑罰執行、教育矯治、司法鑒定、刑事賠償、司法考試等制度。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健全公開審判、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等制度,發揮律師、公證、和解、調解、仲裁的積極作用。加強司法救助,對貧困群眾減免訴訟費。健全巡回審判,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落實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方便群眾訴訟。規范訴訟、律師、仲裁收費。加強人權司法保護,嚴格依照法定原則和程序進行訴訟活動。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維護司法廉潔,嚴肅追究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