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下午,雙峰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排除妨礙、健康權糾紛,因原告謝某在起訴前在當地司法所的調解下已與被告謝某某就該糾紛依法達成了調解協議,且該協議已全面履行,其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謝某與謝某某均系雙峰縣蛇形山鎮龍潭村天竹組村民,2004年上半年,謝某及本組十余戶村民與謝某某家協商后修建了一條經由謝某屋前通過的簡易機耕道。2009年6月3日,謝某與其他村民鋪路,遭謝某某母親阻攔,6月6日,謝某某運輸建筑材料,謝某與其兄又予以阻攔,謝某與謝某發生糾紛,經他人勸阻平息。在糾紛中,謝某的右腕關節受傷。2009年6月18日,謝某經婁底市星光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傷構成輕傷,休治時間為5個月,需3~4個月后才能鑒定傷殘等級,繼續治療費限在7000元內使用。2009年7月14日,蛇形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會同增橋責任區與龍潭江村民委員會對該糾紛進行調解,謝某與謝某某自愿達成協議,其自愿放棄對謝某某刑事責任的追究,雙方醫藥費等費用互抵后由謝某某補償其人民幣5000元,謝某某將補償款放司法所,交款后方可動工,待司法所8月24日現場察看協議履行情況后再支付給謝某,謝某今后的傷由本人負責治療,與謝某某無關,謝某某建房進材料進出車輛,任何人不得阻攔,否則由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另無其他異議。蛇形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該糾紛時對謝某的各項損失進行了全面考慮。2009年10月9日,婁底市星光司法鑒定所對謝某進行了傷殘鑒定,謝某之傷構成十級傷殘。2009年11月18日,謝某到蛇形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取了謝某某所交付的5000元。2009年12月11日,謝某向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某賠償損失2萬元。
法院認為,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蛇形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糾紛時已對謝某在糾紛中所受的全部損失進行了全面考慮,謝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簽訂時其存在重大誤解與該協議顯失公平,該協議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此協議履行。同時,謝某在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又自愿領取了謝某某的5000元補償款,該調解協議已實際自愿履行完畢,因此,作出前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