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國仲裁機構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緊緊圍繞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仲裁等重點工作,深化仲裁改革,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2010年,全國209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78923件,同比增長5.5%,標的額達932億元。

第一部分 2010年全國仲裁工作發展情況

一、高度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仲裁需求,努力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

全國仲裁機構堅持仲裁為民理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找準仲裁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切入點,進一步完善、落實服務大局的措施,著眼于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努力加強對新領域、新類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查研究和指導,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國內一些企業的生存發展面臨困境,大量合同糾紛及企業破產、強制清算等案件進入仲裁領域,法律問題與社會問題相互交織,各種利益沖突不斷加劇。仲裁機構努力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仲裁庭妥善仲裁案件,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理順市場競爭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深入開展重點領域仲裁工作。一是對于傳統仲裁大類,比如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產權交易、醫藥購銷領域以及土地和礦產資源使用權出讓、開發利用、征地補償等案件,公正及時仲裁。二是積極配合政府參與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妥善仲裁交辦的房屋拆遷、土地使用等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等重要任務。三是上海、廣州等地仲裁機構積極為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重大活動提供仲裁服務,妥善仲裁相關案件。青海、甘肅、廣西、云南等仲裁機構及時就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涉災案件進行仲裁,為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提供仲裁服務。

(三)保障和服務區域協調發展。西北、西南地區仲裁機構圍繞國家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仲裁機構圍繞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華北、華南和中南地區仲裁機構圍繞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華東、東南地區仲裁機構圍繞支持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等區域發展戰略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深入調研,改進工作,充分發揮仲裁職能,為區域協調發展提供仲裁保障,努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四)積極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仲裁服務。根據國家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注重促進現代產業體系發展完善,注重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法支持有利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妥善仲裁企業兼并、改制、破產、強制清算、股份轉讓等案件。

(五)加大知識產權仲裁保護力度,大力推進科技創新。仲裁機構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仲裁保護,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仲裁服務。加強對馳名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網絡域名以及現代服務業商標的保護,促進自主品牌的形成和發展。依法妥善仲裁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仲裁工作中,靈活運用法律適用尺度,促進形成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法治環境。仲裁適應形勢發需要,及時聘請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士、專家擔任仲裁員,為知識產權仲裁提供保障。

(六)加強涉外、涉港澳臺案件仲裁工作。妥善仲裁外商投資、國際經濟貿易、海事海商等案件,維護國際公平交易投資環境和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通過仲裁工作,促進了我國仲裁機構與外國仲裁機構的交流合作,樹立了中國仲裁機構的良好形象。加強涉港澳臺案件仲裁工作,依法維護港澳臺同胞合法權益。2010年,仲裁機構審結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1219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二、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仲裁機構始終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正確把握法律政策,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指導和監督仲裁員依法仲裁,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一)深化仲裁調解,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一是始終貫徹“調解優先、調裁結合”工作原則,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將調解方式貫穿仲裁工作的各個環節,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調解時堅持合法自愿原則,對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二是著力構建貫穿案前、立案、仲裁階段全過程,覆蓋民事、商事各領域的協調勸導、調解、和解工作機制,盡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三是注重規范調解工作,正確處理調裁關系,對不宜調解以及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作出裁決。四是加強仲裁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通過在仲裁機構設立調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導當事人就地、就近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積極發揮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律師、專家的作用,推動建立人民調解、社會團體、律師、仲裁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強在程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

(二)重視化解社會矛盾。在堅持依法公正仲裁的前提下,倡導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仲裁,注重統籌兼顧各方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探索仲裁社會延伸服務,推進仲裁和解、調解、裁決與執行對接機制建設,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同時,加強仲裁工作各環節的釋法說理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人和。

(三)完善涉仲“控告申訴、信訪接待”工作制度,暢通仲裁“控告申訴”渠道。仲裁機構高度重視、依法妥善解決涉及仲裁的信訪問題。堅持把處理涉仲信訪案件作為聯系群眾、傾聽民意、為民解憂的重要途徑。一是開展涉仲“控告申訴、信訪”案件評查,對反映強烈的仲裁案件或者信訪問題比較突出的案件類型,組織力量進行評查。通過案件評查妥善處理涉仲“控告申訴、信訪案件”案件。二是堅持監督與息訴并重,依法解決群眾信訪中反映的問題。對已經仲裁案件當事人的“控告申訴、信訪”案件的救濟等問題進行指導和勸導,力爭息訴人和。三是實行重大“控告申訴、信訪”案件仲裁機構負責人接訪機制,盡可能把問題化解在仲裁內。

三、堅持仲裁為民宗旨,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待

仲裁機構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仲裁為民理念,立足仲裁職能加強和改進仲裁工作,努力做到貼近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切和期待。

(一)依法妥善仲裁涉及民生的案件。一是高度關注群眾對住房、就業等問題的關切,依法妥善仲裁房屋買賣、汽車買賣、旅游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二是依法仲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資源案件,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經濟發展。三是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及時仲裁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四是加強對特殊群體特別是困難群眾的仲裁公益救助工作。比如,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案件中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減免仲裁收費。

(二)切實加強仲裁便民工作,拓展聯系和服務群眾的平臺。一是加強和規范仲裁接待窗口建設。建立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辦事公開、文明接待、崗位責任等制度。開通仲裁服務熱線電話,改進仲裁引導、查詢咨詢服務。改善信訪接待設施,為群眾提供良好的問仲環境。二是推進仲裁機構力量下沉,延伸仲裁工作觸角,加強邊遠或交通不便地區仲裁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建設。加強易發多發民商事案件領域的調查分析,在案件性質相近或者案件發生較為集中的地區探索設立金融仲裁院、知識產權仲裁院、醫患糾紛仲裁院、工商聯仲裁中心或者調解中心等專業仲裁機構,就地受理群眾訴求,為群眾仲裁提供便利。

四、繼續推進仲裁改革,維護仲裁公正

仲裁機構始終堅持中國特色仲裁制度改革方向,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可能影響仲裁公正、高效等問題依法推進仲裁機制改革,進一步強化仲裁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適應性,更好地發揮仲裁制度的作用。

(一)深化仲務公開。一是積極推行“陽光仲裁”,將仲裁公開規范化。主要是將仲裁機構職能、服務事項等向社會公開,以公開促宣傳。二是實行仲裁開放日,邀請來自高校、社區、媒體的公眾代表參觀仲裁機構,并與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以下統稱仲裁人員)交流,提高人民群眾參與仲裁的積極性進而選擇仲裁的意識。三是在重大工程建設以及民生領域廣泛宣傳仲裁制度,擴大仲裁影響。四是建立仲裁新聞發布制度,通過發布仲裁工作報告,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仲裁問題。充分借助新聞媒體,進行仲裁工作影視宣傳,增強仲裁工作透明度。五是完善仲裁政務網站,拓展仲裁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六是推進仲裁文書上網、案件訊息網上發布和查詢,提高仲裁工作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提高仲裁公信度。

(二)切實維護仲裁公平公正。創新和加強仲裁管理,是維護仲裁公正、提高仲裁水平的重要手段。一些仲裁機構成立仲裁管理機構,加強對仲裁流程和辦案質量效率的管理監督。一是充分發揮仲裁機構專家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實行專門委員會分類指導機制,加強對案件的研究分析、對策研究和對仲裁活動的監督指導。二是探索案例指導工作的作用,及時整理本機構較為典型的調解或者仲裁的成功案例,主要是仲裁思路、方法,效果,以指導仲裁人員辦案。

(三)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對于案件涉及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重大責任事故以及群體性事件涉及的失職瀆職情況,包括其背后的違法違紀案件以及在仲裁工作中發現的社會管理問題,及時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消除隱患、完善制度的仲裁建議,發揮仲裁機構參與社會管理的建設性作用。

五、牢牢抓住隊伍建設的關鍵環節,進一步提高仲裁能力和水平

仲裁隊伍建設始終是仲裁工作的根本。針對人民群眾反映的仲裁工作和作風上存在的問題,深入開展仲裁為民主題實踐活動,在加強仲裁能力、作風、廉潔建設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仲裁隊伍整體素質。

(一)著力提升仲裁能力。一是開展仲裁機構負責人、仲裁人員培訓,努力提高仲裁機構正確適用法律和政策、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二是加強對新聘任仲裁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專題培訓,提升仲裁人員的履職能力, 提升他們把握政策、解決問題、做群眾工作、適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大力改進仲裁作風。一是深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仲裁人員堅定理想信念、端正仲裁思想。二是深入開展“仲裁為民”教育,進一步深化仲裁人員對仲裁機構人民性的理解和實踐。三是深入開展恪守仲裁職業道德、促進公正廉潔仲裁實踐活動。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增補完善仲裁職業道德基本規范、仲裁員職業行為基本規范和仲裁文明用語規范, 以培育公正、廉潔、為民的仲裁核心價值觀為重點,加強仲裁職業道德建設。四是堅持群眾路線,健全民意收集機制,暢通民意溝通渠道,組織開展仲裁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等活動,及時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五是開展創先爭優活動,表彰宣傳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范作用。組織評選“優秀仲裁員”、“優秀調解員”、“優秀仲裁工作人員”等先進典型,激勵仲裁人員加強學習實踐,努力提高仲裁能力水平。

2010年,許多仲裁機構榮獲所地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頒發的先進集體、文明單位稱號,一些仲裁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也榮獲先進個人稱號,受到表彰獎勵。

(三)加強仲裁規范化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進一步整合規范仲裁辦案各環節的流程及細則,優化仲裁工作基本規范。以涉仲信訪案件為重點,全面評查群眾反映較為突出的、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對存在過錯的仲裁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完善仲裁作風督察制度,加大對仲裁行為、工作作風的督察力度。發揮仲裁機構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和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加強對仲裁辦案和仲裁員隊伍的管理監督。設立分支機構的仲裁機構,專門組織力量,對分支機構開展巡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四)狠抓仲裁紀律和反腐倡廉建設,努力促進仲裁廉潔。仲裁機構在堅持一手抓好疑難案件辦理的同時,一手抓好反腐倡廉建設。切實加強對仲裁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保障仲裁公正廉潔。一是制定仲裁機構負責人廉潔從仲規定,嚴格負責人述職述廉制度。年終聽取和評議負責人述職述廉報告,邀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仲裁機構負責人、領導班子進行評議考核。二是舉辦反腐倡廉教育。注重運用反面典型進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仲裁人員違紀違法案例,增強拒腐防變意識。三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即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規定,細化仲裁員回避規定以及在仲裁工作中防止仲裁機構負責人等內外部人員干擾辦案的應對措施,努力從制度機制上促進仲裁廉潔。

(五)加大查究和預防違法違紀案件力度。一是開展違法違紀問題的專項治理活動, 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堅持把嚴肅查究、積極預防違法違紀問題擺在突出位置。二是健全辦案機制,完善舉報線索核查機制,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創新。三是依法查究仲裁機構負責人、仲裁人員在仲裁活動中的貪污賄賂、徇私枉法等違法違紀行為。大力加強查究干預仲裁活動,著力解決違法違紀、干預仲裁辦案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等問題。

(六)扎實推進仲裁分支機構建設。一是本著“條件成熟一個建設一個,建設一個形成一個局面”原則,規劃和落實仲裁分支機構建設。落實仲裁分支機構人員聘任、培養機制,選派業務骨干充實到分支機構,解決分支機構形同虛設,作用不大或者辦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問題。二是堅持機構負責人聯系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對口指導制度,推進仲裁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制度化、仲裁活動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保障現代化。

六、自覺接受監督,保障仲裁權依法正確行使

監督即支持。自覺接受監督是仲裁工作不斷發展和進步的重要保證。強化監督制約,是仲裁機構正確履行職責、實現仲裁公正的重要保障。仲裁監督既包括外部監督,即政府有關部門對仲裁機構財務管理、稅費繳納、物資使用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監督,也包括內部監督,即機構內部上級下級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仲裁機構對仲裁庭的監督。仲裁機構牢固樹立監督者(仲裁機構對仲裁庭的監督)更要接受監督(外部監督)的意識,積極完善和落實監督制約機制和措施,努力促進仲裁公正廉潔,不斷提高仲裁公信力,保證把人民賦予的仲裁權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一)自覺接受政府、人大監督。一是建立仲裁工作專項報告制度。經常主動就仲裁工作向市政府和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及時研究仲裁發展態勢和預防對策,提交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二是年初本市人大會議閉幕后,認真梳理有關方面提出的涉仲意見和要求,針對涉及仲裁、民商事糾紛法律事務、事項逐條研究整改措施。三是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調研和仲裁檢查。對市人大常委會或政府作出的關于加強仲裁工作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審議意見,及時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四是加強與人大代表的經常性聯系,主動通報仲裁工作情況,誠懇聽取意見。

(二)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一是高度重視辦理政協委員提案,及時向政協通報仲裁工作情況,定期以座談、走訪、邀請視察、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與政協委員溝通、聽取意見。二是進一步完善與工商聯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認真聽取意見建議。

(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法律監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監督,對確保仲裁機構準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具有重要意義,不可替代。仲裁機構一方面積極協同有關法院完善對仲裁庭證據收集、財產保全、裁決審查及執行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認真對待人民法院提出的仲裁工作建議,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監督職責。2010年,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數量盡管不多,而且最終審結并裁定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261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0.1%),但對仲裁機構更好地適用法律,更加公正地處理糾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四)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一是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組織以及專家學者、律師和企業界聘請特邀咨詢員和特約監督員,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二是與律協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律協提出的問題,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三是重視接受新聞輿論監督和網絡輿情,認真梳理分類,參照改進工作。以監督促廉潔、保公正。

第二部分 目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加強和改進仲裁工作,全面提高仲裁隊伍素質,切實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就顯得更加重要、更加突出。面對新形勢,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仲裁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主要包括:

一是仲裁工作還不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仲裁制度的作用發揮得還不夠充分、有效。特別是仲裁機構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認識、研究和把握還不夠深入,應對措施還有待完善。一些案件的仲裁難、裁決執行難問題、涉仲信訪問題逐漸突顯。仲裁工作與人民群眾公正、高效解決民商事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小差距。仲裁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認識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是仲裁法規定的一些改革措施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有些規定甚至沒有得到執行。目前全國仲裁機構各自為戰、各自為政,難以形成合力,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不僅難以得到解決,反而正在走向反面。隨著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仲裁法的一些規定也需要根據新的實踐要求,加以修改完善。

三是一些仲裁員仲裁能力不強,化解社會矛盾、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水平不高,仲裁質量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仲裁隊伍整體素質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特別是一些仲裁人員仲裁水平不高,群眾觀念淡薄,不善于化解社會矛盾,仍然習慣于就案辦案、機械仲裁,一些案件仲裁效果不好。有些仲裁員仲裁作風不文明、行為不規范、工作不細致,群眾意見較大。

四是仲裁機構內部、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尚不完善。仲裁人員違紀違法問題時有發生,少數仲裁員仲裁不公正、不廉潔、濫用裁量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嚴重損害仲裁公信力。

由于對仲裁機構負責人指定仲裁員監督不力,仲裁機構負責人與某些仲裁員似有內幕交易,實踐中存在仲裁員“專職戶”、案件指定的仲裁員相對集中的現象。而與之相反,不少仲裁員相應地成為掛名仲裁員,有的連續兩屆無案辦理。更有甚者,一些仲裁機構負責人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甚至貪贓枉法,嚴重損害仲裁機構的形象。

五是仲裁發展還很不平衡。一方面,多數仲裁機構仍然發展較慢,發展基礎薄弱,存在案件少、仲裁發展后勁不足的情況。這也造成仲裁人員“閑置”問題和經費不足的困難;另一方面,一些發展較快的仲裁機構存在案件相對較多,工作人員相對較少、工作壓力大的情況。亟待擴充力量,解放思想,以謀求更大發展。

六是仲裁機構基礎建設的力度還需加大,一些仲裁機構管理、保障機制不健全。比如,在仲裁人員的使用上,一方面是新類型案件仲裁員吸納不及時、高素質專業人才相對短缺;另一方面是優秀的仲裁工作人員留不住、人才不斷流失。等等。

歷史地看,上述這些問題,都是仲裁事業發展中難以避免的問題,它們都必將隨著仲裁事業的發展而逐步得以解決。

仲裁法施行16年來仲裁事業發展的軌跡告訴我們:仲裁事業必須堅持科學發展。這是仲裁事業發展的基本規律。

我國仲裁事業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這是歷史決定的,也是科學的判斷。仲裁發展的過程,就是仲裁制度走向成熟的過程。這是由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決定的,也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階段的發展狀況決定的。

加快推動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努力解決上述問題和困難,要求我們:第一,必須堅持以公正為民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第二,必須以人為本,把保障和提高仲裁質量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第三,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仲裁制度改革,著力解決仲裁制度與市場經濟的適應性,使仲裁方式真正成為名符其實的法律制度。第四,必須提高仲裁事業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

第三部分 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 建設人民信賴的仲裁機構

2011年,是“十二五”時期開局之年。仲裁機構應正確把握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新特點,牢牢抓住科學發展這個主題,緊緊圍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突出仲裁仲裁辦案這個重點,強化隊伍建設這個根本,深入推進仲裁改革,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仲裁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仲裁制度。

一、為保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仲裁保障

法律是絕大多數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它體現了公平正義,尊重了我國歷史傳統,是仲裁民商事糾紛的重要依據。當前,仲裁機構一方面必須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形勢新要求,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另一方面要著眼于促進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為保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仲裁保障。這就要求,在仲裁活動中,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切實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保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仲裁保障,要求仲裁機構:

一是積極參與“十二五”規劃重大項目建設、政府對外招商、工程建設、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產資源開發、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法律服務跟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調整仲裁發展重點,強化監督指導,為落實宏觀經濟政策提供仲裁保障。

二是依法仲裁金融糾紛案件,妥善處理涉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一攬子計劃和“十二五”投資項目的案件,為維護金融安全提供仲裁保障。仲裁機構應加強對金融案件的仲裁指導,妥善仲裁融資、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擔保等金融糾紛案件,切實保護金融機構合法債權,防范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是依法仲裁涉及企業改制、破產、公司清算、項目轉讓等案件,既要促進淘汰落后、過剩產能,推動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又要運用企業重組等制度,幫助符合產業調整要求但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恢復生機,為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提供仲裁保障。

四是依法仲裁外商投資以及各類民間投資糾紛案件,支持和保護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方向、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的資本投入和流轉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引導民間投資“新36條”關于優化投資結構的要求,國家在放寬民間資本市場準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后,投資糾紛也將不可避免地產生。仲裁仲裁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仲裁法律服務,促進社會投資穩定增長和結構優化。通過妥善仲裁這類糾紛,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推動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同時,注意審查國有資產處置程序的合法性,依法保護中小投資者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國家出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為規范投資行為提供仲裁保障。

五是依法仲裁各類環境保護糾紛案件,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的發展,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供仲裁保障。與有關方面共同探索建立環境公益仲裁機制,根據需要推動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六是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仲裁保護,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為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提供仲裁保障。

二、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緊緊抓住人民群眾關心的公共安全、權益保障、公平正義等問題,全面發揮仲裁職能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正確把握“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更加有效地發揮調解和裁決的作用,創新和完善仲裁調解機制,妥善仲裁各類民事、商事案件,努力做到定分止爭、案結事了人和。二是完善仲裁與非仲裁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促進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推進社會矛盾化解。

  (二)深化對仲裁指導思想的認識。一是克服就案辦案的觀念和做法,著力建立健全群眾訴求表達機制、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二是貫徹公正及時仲裁政策,積極探索新形勢下仲裁機構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式和途徑,促進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促進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

(三)注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一是規范仲裁工作監督,改進監督方法,提高仲裁質量。完善仲裁機構負責人指定仲裁員工作的民主監督機制,切實防范指定仲裁員工作中的腐敗問題。二是充分發揮仲裁機構專家作用,加強對敏感、重大、涉及群體性案件的仲裁監督,防止裁量畸輕畸重。三是加強對仲裁中瀆職行為的監督,嚴肅查究仲裁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等違法違紀行為,維護仲裁公正。

三、注重民生工作,認真做好涉仲信訪工作

(一)以解決房屋拆遷、土地使用等群體性案件仲裁難問題為重點,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仲裁需求。對于征地拆遷、土地補償、移民安置、企業職工安置以及食品藥品質量案件,以及就業、教育、醫療、住房、消費、社會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公正高效仲裁,及時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認真做好涉仲信訪工作,依法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妥善有效解決群眾信訪中的合理訴求。高度重視、妥善辦理當事人反映問題的辦理工作,做好有關方面交辦案件回訪、反饋機制。對于群體性案件可探索采取公開仲裁等方式,以盡可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仲信訪案件。

四、完善科學的仲裁工作機制,提高仲裁隊伍素質

(一)完善科學的仲裁工作機制

一是以確保仲裁公正為目標,以實現仲裁服務公開和完善監督制約為重點,依法有序地推進仲裁改革。創新仲裁監督糾錯機制,加強機構內部監督,認真接受外部監督。二是建立科學完備的仲裁管理體系,以制度保公正。三是實行難案精辦、簡案快結。四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協同政府選好配強仲裁機構領導班子。

(二)進一步提高仲裁隊伍素質

一是以培育良好的仲裁員職業道德和提高仲裁能力為重點,切實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弘揚忠誠法律、公正、廉潔、為民的仲裁核心價值觀,不斷深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學習和認識,著力解決仲裁思想、仲裁為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仲裁員職業道德修養,改進仲裁作風。二是全面落實仲裁員職業行為基本規范、仲裁工作基本規范和仲裁文明用語規則,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五、加強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對仲裁活動的法律監督

作為對民商事糾紛具有裁決權的仲裁機構,無可避免地要面對權力可能帶來的腐敗、違法違紀的問題。堅持從嚴治仲,建設廉潔的仲裁機構,確保仲裁公正廉潔,抓好對仲裁辦案的監督,已成為一項緊迫而又持久的任務。必須強化仲裁機構對仲裁庭的監督,防止仲裁權的濫用,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肅查究發生在仲裁領域中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特別在是仲裁活動中仲裁權行使過程中和關鍵崗位、環節的違法違紀案行為。

(一)仲裁工作方面

一是要針對反腐倡廉建設中的突出問題,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二是要把查究違法違紀案件作為反腐敗的重要舉措。認真治理仲裁機構負責人、仲裁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和瀆職侵權問題。針對仲裁員指定等重點環節存在的問題,探索實行機構負責人民主表決指定等辦法,切實采取措施研究應對辦法。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對那些嚴重影響仲裁聲譽的仲裁人員要追究責任。

(二)仲裁活動方面

一是制定針對仲裁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著力解決仲裁活動中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堅決查究利用仲裁職權貪贓枉法的行為。二是建立仲裁活動全程管理、動態監督、綜合考評的辦案管理監督機制。三是堅持監督與保障仲裁員獨立辦案并重,重點做好違法違紀的預防問題。進一步明確仲裁機構對仲裁員的監督職責、程序以及違法違紀情況通報、責任承擔制度。完善裁決文書復核程序,對確有問題的仲裁裁決草案提出意見。四是加強對仲裁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的的法律監督。通過調查核實違法事實,及時約談仲裁人員,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更換辦案人員。五是切實防范有關組織和個人干預仲裁案件、為一方當事人充當“保護傘”的行為。

六、重視加強仲裁機構基礎建設

一是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變仲裁基礎工作薄弱的局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仲裁機構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等配套制度,改善仲裁機構經費保障狀況,建立仲裁經費正常增長機制。實施科技強仲戰略,改善仲裁互不干涉和條件。啟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加快仲裁辦公辦案信息化建設。二是推動仲裁員選聘制度優化。完善仲裁員擇優遴選制度,拓寬仲裁員來源和渠道,根據需要及時吸納專業人才。三是完善仲裁工作人員招錄辦法。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探索仲裁工作人員職務序列事宜,進一步規范專業人才的選聘和有利于其成長的選拔機制。關愛仲裁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營造和諧工作環境。四是深化仲務公開,使仲裁機構“陽光”起來。不僅要使人民群眾知曉仲裁制度、仲裁機構,而且要使人民群眾知曉仲裁機構是有活力、有朝氣、運行健康的法律服務機構。

七、加強仲裁文化建設

文化對民族和國家的影響深刻而久遠。仲裁文化是仲裁事業發展的精神和靈魂,是仲裁事業發展的強大力量。一是堅持社會主義先進仲裁文化前進方向,建設中國特色的仲裁文化,構建傳承我國民間調解、新型仲裁方式、符合糾紛解決規律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仲裁文化。充分發揮仲裁文化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推動發展的功能,增強仲裁的親和力和創造力。二是繁榮仲裁理論研究與爭鳴。立足實踐,借鑒世界仲裁文明成果,推進仲裁學科體系、科研方法創新,提倡學術觀點多樣化,形成統一、開放、包容、有序的仲裁理論研究氛圍。舉辦仲裁發展改革論壇,開展仲裁機構之間的交流。加強傳統調解文化發展、利用和創新,推進我國仲裁“走出去”模式,推動中外仲裁交流,不斷擴大我國仲裁的國際影響力,增強我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讓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在世界仲裁領域得以傳播。三是建設社會主義仲裁核心價值體系,加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仲裁道路和實現仲裁事業大發展的理想信念。弘揚以公正高效和諧為核心的仲裁精神,注重仲裁疏導,體現理性平和,倡導誠信守法。

面對“十二五”新形勢下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新形勢新要求,仲裁機構要在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大局。堅持仲裁為民,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以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和著力提高仲裁工作質量為重點,努力提高仲裁公信力,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建設人民信賴的仲裁機構。

(作者 劉茂亮,就職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