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洛仲裁網和相關資料信息,西安仲裁委商洛分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洛分會)本來就是商洛市人民政府和西安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西仲委)2008年研究決定設立的。當時商洛社會各界并不清楚,我也是2009年偶然一個機會聽到個朋友說起商洛新華書店的案子賠了70多萬是仲裁委裁的才知道,也才了解研究一點仲裁法規和商洛分會的情況。后來隨著代理了幾件案子,也逐漸認識了商洛分會的一些工作。再后來也會冒昧的評價一下仲裁工作。商洛分會既然是市政府同意批準的,那么據商洛仲裁網的消息,市委2011年8月16日發文確認商洛分會為商洛社會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8月22日又隨即進行了矛盾糾紛大調解的工作督查,咋看市政府在西仲委派主要領導率領視察組于2011年7月7日視察商洛分會工作后至今沒有反應?高興地是,市政府2011年8月31日下發了專門文件“加強仲裁工作”,我有幸在9月6日的一個朋友那兒看到這個文件,當時就和朋友說,這好啊!商洛市政府體現了法制政府的形象,全世界以至全國尤其是經濟發展地區都非常重視民商事仲裁工作,國務院領導多次講話。商洛人不是不想仲裁,因為商洛人只知道法院,不是商洛人打官司只去法院,而是不知道商洛有機構。這也不奇怪,因為按法律規定,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域設立,只能設立在省會城市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據相關資料,市政府2008年和西仲委研究設立商洛分會,總之就在于還原商洛人民的仲裁權利,體現市政府的法制政府形象,維護商洛地域一方平安。商洛分會不負政府所望,就商洛仲裁網和各方面信息來看,幾年來在解決民商事糾紛中,商洛分會力排異議、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突出調解,處理了相當一部分案子,而且給當事人幫收賠付款令其深得民心,尤其是去年百人上訪市政府的威尼斯水城案件等。市委發文后,我們幾個以律師角度來說,都覺得決策英明,而市政府相繼發文,以商洛公民的角度說,應當贊譽和擁護!在這里,我還想對商洛分會提出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一是商洛分會不要認為事業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性質的仲裁機構依法沒有行政隸屬關系,要認識商洛市委、政府領導管理商洛分會是法律規定,商洛分會應加強積極主動意識,給市委、政府按時進行工作匯報。二是仲裁機構盡管是仲裁員為聘任名冊制,機關工作人員是聘任制,但在用人上尤其是仲裁員聘任上應該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不要濫竽充數,機關工作人應該懂民法知識,要有為解決糾紛的熱情、曉理和奉獻精神。三是市人大、政協領導在仲裁機關擔任顧問,就要主動積極的接受人大、政協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要清楚人大政協代表人民意志,更是法律的監督主人,國務院相關領導就仲裁機構接受人大政協監督有專門要求。四是商洛分會要宣傳自己的業務,宣傳仲裁法,著力推進這個先進的法律制度在商洛的發展,并為商洛人民服務,尤其是宣傳仲裁制度的高效、靈活和“一裁終局”。要宣傳一些案例,要積極想辦法方便當事人立案,更要注重市委、政府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聽市規劃局幾個人聊天說,這一段時間,商洛分會正在解決幾起群眾集中上方的物業糾紛,我認為這是好事情!五是商洛分會是不是和相關部門多溝通,首先是當地政府,如商州區和洛南,商洛分會不是在洛南設立了個工作室嗎?政府關于仲裁工作多年來發了兩個文件,一個恐怕是設立商洛分會的批件,另一個就是8月31日這個文件了,這對商洛分會,對商洛人民,對法治社會的構建,對促進構建平安商洛和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非常重要,對維護商洛經濟發展也至關重要。市政府的文件再次提示商洛人民,關于民商事糾紛調解、裁判,商洛還有一個“法院”——仲裁機構——商洛分會。   本人是否說得多了,是否故弄玄虛,魯班門上刷斧子。請網友和內行,請仲裁工作者指正批評!總的,這是本人的善意,是想通過評說,是商洛人民能夠取得這個大西北仲裁委員會——西仲委商洛分會的仲裁權利,是想商洛分會為商洛市委政府的矛盾糾紛解決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