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8-02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學院

楊 奕

【裁判要旨】

  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見義勇為遭受損害的,應當首先由侵權人對見義勇為受損者進行賠償,而后由受益人對見義勇為受損者進行適當補償。上述規(guī)定同時賦予見義勇為受損者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對受益人的補償請求權不是選擇請求權,而是對見義勇為受損者的雙重救濟權利。見義勇為受損者可以向法院同時請求上述兩項權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案情概況】

  向小某是向某、范某夫婦之子,與謝某之子謝小某同為龍鎮(zhèn)小學學生。2013年5月4日下午5時,二人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區(qū)龍泉鎮(zhèn)龍泉村的雷家灣老堰堤上玩耍時,謝小某不慎跌入堰塘,向小某隨即用手機給其父打電話求救,并撿起地上的樹枝趴在堰塘邊緣處對謝小某實施救助,最終也不慎跌入堰塘。后經(jīng)村民趕到將謝小某、向小某救起送至醫(yī)院搶救,謝小某脫離生命危險,向小某卻因肺部嚴重積水不幸身亡。事故發(fā)生后,謝某補償向某夫婦20000元。另查明,雷家灣老堰系龍泉村集體所有。2012年2月25日,龍泉村委會將堰塘發(fā)包給龍泉村4組14戶村民,以保證農(nóng)田水利灌溉。2012年2月,龍泉村委會組織對堰塘進行清淤擴建,并對堰堤重新修建。完工后,雷家灣老堰最深處約2米,堰塘邊緣四周砌成水泥面斜坡,堰堤旁石碑刻有“于2012年2月完成此塘清淤擴挖”等內(nèi)容,未設立警示標志。因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向某夫婦于2014年4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龍泉村委會與謝某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安葬費1936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507980元;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龍泉村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向某夫婦經(jīng)濟損失248840元;由謝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補償向某夫婦經(jīng)濟損失79536元;駁回向某夫婦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龍泉村村委會不服提出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民三終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規(guī)則解析】

  見義勇為行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更是社會正義得以實現(xiàn)的一大助力。但是,關于見義勇為者所受損害賠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本案中,向小某為救助同學謝小某在堰塘溺水身亡,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受益人謝某除應承擔補償其損失的責任外,向小某的父母還請求龍泉村村委會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審理的難點是:向小某雖然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如何認定侵權責任主體?如何分配證明責任?在見義勇為和侵權責任兩種法律關系存在競合的情況下,受損者能否同時獲得雙重救濟權利。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應把握以下幾點:

關于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

  本案中,雷家灣老堰經(jīng)過清淤擴建后實際上屬于人工構筑物,龍泉村村委會雖然將該堰塘發(fā)包給龍泉村4組14戶村民,但該發(fā)包行為僅僅是為了保證14戶村民的農(nóng)田水利灌溉,并非傳統(tǒng)意義上的承包經(jīng)營,同時,龍泉村村委會亦沒有證據(jù)證明雷家灣老堰的所有權、經(jīng)營權屬龍泉村4組14戶村民,為此,龍泉村4組無須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正是由于龍泉村村委會作為雷家灣老堰所有權人、清淤擴建的組織者,在對堰塘實施管理、維護時,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未在堰塘附近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加以提醒和防范,對見義勇為人向小某的死亡發(fā)生有過錯,本案依據(j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龍泉村委會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人工構筑物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本案中,向小某為搶救落水同學在雷家灣老堰堤溺水身亡,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由龍泉村委會承擔舉證責任,即向某夫婦在訴訟中只需證明行為違法性即人工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存在設置缺陷或管理缺陷、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3個要件即可,法官可基于上述3個要件直接推定人工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具有過錯。本案中,向某夫婦舉證證明了龍泉村委會沒有在堰塘附近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加以提醒和防范,且實際發(fā)生了向小某死亡的損害事實。同時,該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與龍泉村村委會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而該村委會未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于受損者能否同時獲得雙重救濟的問題

  本案中,法官援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確定了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義務,體現(xiàn)了對見義勇為受損者設立的損失雙重救濟原則。其中,認定由侵權人龍泉村委會對向小某的父母進行賠償,主要基于侵權行為,其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認定由受益人謝小某父親對向小某父母進行補償,則是基于見義勇為行為,此時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并無侵權行為,其承擔的僅是補償責任,兩種責任共同體現(xiàn)了對見義勇為者所受損害的多重救濟功能。應當說,《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一定的層次性,事實上賦予見義勇為受損者對受益人的補償請求權,而不是選擇請求權,是對見義勇為受損者特別設立的損失雙重救濟制度。

  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和優(yōu)良傳統(tǒng),在國家大力倡導下,理應得到傳承和發(fā)揚。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我國從立法上為見義勇為者設立了更加多元的救濟機制,采取侵權責任優(yōu)先、受益人補償隨后、行政補償再后,行政獎勵及社會保障并行等做法,更好地平衡利益、分擔損失、解決矛盾,體現(xiàn)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也使見義勇為者的善舉得到制度化保障。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來源:法制日報 2017-08-02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