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商事仲裁同司法制度并駕齊驅,是維護經濟秩序、裁判糾紛的重要保障。這篇律師高級合伙人鄧永泉的文章值得一讀,請各界關注。
堅守初心,鑄造新時代中國商事仲裁公信力
( 2018-02-12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仲裁
□ 鄧永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施行以來,中國商事仲裁事業蓬勃發展,國內仲裁機構已達250余家。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和“一帶一路”倡議的穩步推進,中國開始倡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機制,中國商事仲裁事業迎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鑄造中國商事仲裁公信力成為迫切的需要。堅守商事仲裁初心、鑄造中國商事仲裁公信力成為新時代擺在仲裁人面前的課題。
商事仲裁是一種爭議解決方式,起源于商人基于雙方的約定按照商業慣例盡快解決爭議的需求和實踐。在商事仲裁中,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后,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庭進行裁決,并受裁決結果約束。契約精神是商事活動的靈魂,體現在契約自由、契約平等、契約信守、契約救濟四個方面,商事仲裁的初心就是要維護、踐行、弘揚契約精神。
從起源來看,商事仲裁屬于私人仲裁,即商人之間發生爭議,就聘請熟人圈子內的同行作為仲裁員為其解決爭議。仲裁員與當事人不僅是同行還屬于同一個熟人圈子。大家對于爭議緣起心照不宣,對其解決之道心中有數,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基本可以預期,仲裁的公信力自有公論。
時至現代,商事仲裁已經發展成為專家仲裁,即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按照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對爭議作出裁決,仲裁庭組成人員通常包含相關的專業人士。仲裁員與當事人可能屬于同一行業,但不會屬于同一個熟人圈子;當事人對于爭議緣起各執一詞,對其解決之道莫衷一是,對裁決結果難以預期,對其公信力自然褒貶不一。
堅守商事仲裁之初心對于新時代中國商事仲裁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國際上,“一帶一路”倡議的穩步推進離不開中國倡導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只有堅守商事仲裁之初心,中國倡導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才能為沿途國家接受。
在國內,商事仲裁與民事訴訟在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機組成部分,商事仲裁通過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與民事訴訟殊途同歸。不僅如此,國內仲裁機構是否堅守商事仲裁之初心直接影響中國的國際仲裁形象,進而決定中國倡導下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機制能否在國際上順利推廣。
現代的“專家仲裁”不再有“私人仲裁”那種基于同一熟人圈子形成的天然公信力。不僅如此,國內商事仲裁還面臨著訴訟化而成為簡版民事訴訟的危險、行政化而成為行政干預工具的風險、學術化而成為學術實踐對象的風險,仲裁的固有價值面臨著挑戰。因此,新時代中國商事仲裁的公信力需要新的基石,這非“當事人公正感受”莫屬。
“當事人公正感受”包含“公正”和“信任”。“公正”指仲裁員要公正,“信任”指當事人信任仲裁員公正。只有當事人信任仲裁員公正,才會有公正感受,商事仲裁的公信力才得以產生。可以說,當事人的公正感受是商事仲裁公信力的唯一評價指標,因此,鑄造新時代中國商事仲裁公信力的最佳路徑就是讓仲裁員和當事人有共同的裁判價值觀和方法論,讓當事人可以合理預期仲裁的裁決結果。唯有如此,仲裁員與當事人才能有共同的公正觀,當事人才會信任仲裁員公正,仲裁員的公正才能轉化為當事人的公正感受,商事仲裁的公信力才得以樹立。
仲裁員與當事人共同裁判價值觀和方法論的基石只能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案件裁決被仲裁員個人的公正觀所干擾,才能讓當事人對案件裁決結果有合理的預期,才能讓當事人感受到仲裁員的公正。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要處理好“商”與“法”的關系,應當“以商為體,以法為用”,“商”為目標,“法”為手段,“商”主導“法”,“法”為“商”服務,二者不可本末倒置。
每個仲裁案件的合同依據、事實依據、法律依據都可能存在爭議,仲裁員要運用商事思維,按照商事邏輯對爭議問題做出認定,唯有如此,才能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被尊重。
總結上述,堅守初心,鑄造新時代中國商事仲裁公信力的裁判價值觀和方法論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商為體,以法為用,運用商事邏輯,按照商事邏輯認定合同依據、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為當事人解決商事爭議,通過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系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