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上訴再審,還是檢察監督,在申請救濟的時候,認定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就是,是否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
由于民訴法并未明確說明,何為法律適用錯誤,其實很難界定。每個人都對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法官有自己的理解,律師也有自己的理解,當事人也會有自己的理解,所以案件在申訴或者上訴的時候,只有法律適用錯誤,往往很難改變案子的既定判決。當然,也不絕對,依據《民事監督規則》對“適用法律錯誤”的詳細規定,如果存在以下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還是有很大的翻案機會的。
《民事監督規則》第八十條主要說明了幾種情形,大家可以參考。第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這一條其實很少出現,誰都不會用刑法去判決民事案件。第二是“認定法律關系主體、性質或者法律行為效力錯誤”,這一條其實和第一條差不多,比如本來是一件勞動爭議案件,卻適用人事爭議的特別規定進行審理。
第三是“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有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該條一般指的是加重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卻沒有依據。第四,“適用的法律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該條說的是判決依據的法律已經廢除或者還沒生效。第五,“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該條說的是新舊法律的適用問題。第六,“違反法律適用規則”,該條指的是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上位法必須優先于下位法,特殊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舊法等規則。第七,“適用法律明顯違背立法本意”,其實這一條解釋的空間就比較大了,立法本意有時在理解上,也會有差別。
總得來說,一個案子在上訴或者申訴時,只有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其實就已經很難翻案,如果還沒有以上所列出的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大概率是不會有機會翻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