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日商南縣XX飲食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責任公司)與羅XX簽訂了酒店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了承包期限、承包金交付方式、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依照合同約定被申請人羅XX應于合同簽訂之日交納第一年承包金25萬元,但被申請人只交納了10萬元,拖欠15萬元一直不交,且第二年承包金交納期限已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仍無交費誠意。依照合同約定拖欠承包金三個月,申請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酒店經營權,被申請人應按合同總承包金的30%支付違約金。申請人為了避免自身損失的擴大,依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向西安仲裁委員會商洛分會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與被申請人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被申請人承包的酒店及財產,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拖欠承包金15萬元,并承擔違約金75000元及本案的仲裁費用。

處理結果

簡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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